•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
  • 【发布日期】2006-05-12
  • 【生效日期】2006-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商务部批准《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详见附件),现予公布,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SB/T 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商务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SB/T 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商务部于2006年5月12日以部[2006]39号公告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修改事项如下:

一、原标准中

3 村级农家店要求
3.1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4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6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修改为:

3 村级农家店要求
3.1基本特征
3.1.1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4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6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3.1.2 国家级贫困县店铺营业面积20 m2 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二、原标准中

4 乡级农家店要求
4.1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3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5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1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修改为:

4 乡级农家店要求
4.1基本特征
4.1.1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5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1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4.1.2 国家级贫困县店铺营业面积1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