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文号】财库〔2006〕30号
  • 【发布日期】2006-05-10
  • 【生效日期】2006-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的通知

(财库〔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政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财库〔2006〕20号)和《关于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6〕37号)的要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现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七家商业银行为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试点业务开展后,各地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所属地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