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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
  •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 【发布日期】2004-08-15
  • 【生效日期】2004-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修改为:“从事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的专业消杀公司和个人,须经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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