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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 【发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
  •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 【发布日期】2004-08-15
  • 【生效日期】2004-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九条修改为:“公开出版的全市地图(包括各类专业性地图)、书刊插图的地名,除历史地名外,必须以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二、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市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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