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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规定(试行)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发〔2006〕 10 号
  • 【发布日期】2006-04-28
  • 【生效日期】2006-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规定(试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规定(试行)

(哈发〔2006〕 10 号)





(2006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群众反映信访问题和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依据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加强信访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落实信访工作机构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和经费、津贴等,保证工作需要。?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制。?

(一)认真落实各级领导信访工作责任制。要切实把信访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信访情况汇报、研究信访工作,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一次,区、县(市)直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每两月至少一次。其他领导要按照分工,认真落实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和要求,检查、指导分管战线信访矛盾排查和处理工作,协调解决系统内重大信访问题。?

(二)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信访联席会议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进行协调处理,及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三)建立上下联动的运行机制。信访问题涉及的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处理信访问题的合力。?

(四)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多方面、全方位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五)积极推行首问责任制。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立足治本,努力在首办环节、基层、当地和萌芽状态解决信访问题。?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及时、就地、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即信访事项的发生地为信访问题的属地。信访问题的处理首先由属地政府负责。属地政府无法解决的,可报请上一级政府协调解决,但属地政府要切实承担教育、疏导和稳控责任。属地政府不得回避矛盾,更不得将矛盾直接推给上一级政府。“谁主管、谁负责”,即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排查、预警机制,及时、就地解决信访人提出的合理投诉请求。?

(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于每月25日前向上级机关和同级信访工作部门报告下月不稳定因素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二)建立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处理工作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并报上级机关和同级信访工作部门备案。?

(三)对本辖区内可能发生的重大、紧急信访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前上报预测性信息和解决矛盾纠纷的对策、建议。?

第七条 各级领导应履行法定职责,亲自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一)认真阅批群众重要来信。?

(二)经常接听群众来电。?

(三)认真执行信访接待日制度,采取定期随机接待、定期预约接待或召开办案会议等方式,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各级领导每周接待群众来访不少于1次,并通过媒体定期对外公布日程安排。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的相关准备工作由同级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机关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四)各级领导要定期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长期上访未决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并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其沟通。?

第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信访信息网络平台,对信访事项统一建档,避免重复和违规受理,实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部门的名称、接待时间、地点、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和信访事项的查询方式等内容,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提供便利条件。应提倡并积极引导信访人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快捷、简便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接待和受理信访事项,要做到热情接待、细心倾听、耐心解释、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办,规范工作程序,查清造成群众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查清接待处理情况和责任;查清个别信访人员在信访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加大对久拖不决信访问题的办理力度,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理质量。?

第十二条 信访人以走访的方式提出信访事项,应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并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范围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告知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属于劳动、人事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告知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人事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对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应由一方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机构对提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请求撤销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符合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告知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对于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接待机关对投诉渠道无法确认的,应当立即协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再转办和交办,要向信访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信访工作部门要建立信访事项备案、报送制度。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及时将上级直接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报同级信访工作部门,基层信访工作部门要逐级上报至市级信访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和复核机关应及时相互通报信访事项办理、处理情况,并及时将信访事项办理和处理情况逐级报送至市级信访工作部门。?

第二十条 同级信访工作部门要建立信访事项协调通报制度,及时沟通受理和办理情况,防止出现同一信访事项多部门交办、多部门办理的问题。多部门同时办理同一信访事项,由多部门协商确定办理机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办理部门,其他部门停止办理,但要予以协助或配合。?

第二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直接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和单位为办理该事项的起点单位,起点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信访事项,为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解决途径。?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首长信访电话工作部门对接听的群众来电,应当在3日内电话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7日内交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对信访事项直接处理的机关应当在接到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信访人要求答复的,应出具处理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信访事项处理机关,复查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核机关为复查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信访事项处理机关,复查机关为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信访人选择处理机关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为复查机关的,复核机关为复查机关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信访人选择同级人民政府作为复查机关的,复核机关为复查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确定具体工作部门承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出具复查、复核意见。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承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责,并以本部门名义出具复查、复核意见。?

按照依法处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复查或复核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要案会诊和听证等方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和程序合法,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在信访事项复核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哈尔滨市信访问题终审认定办法(试行)》进行认定。?

(一)涉及多个部门的疑难信访事项,需认定责任单位。?

(二)责任部门难以确定自身责任,影响公正解决的。?

(三)涉及党委机关的重大信访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终审认定程序:?

(一)对需终审认定的信访事项,由责任单位、相关部门或信访人向市复查复核办公室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报告、信访卷宗、佐证材料、处理和复查意见书。?

(二)市复查复核办公室接到申请后,转送市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确认并指定承办部门。?

(三)承办部门应在收到承办通知后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认定事项。?

(四)根据案件性质,成立终审认定工作小组,从专家顾问团中随机确定相应的专家。?

(五)通过召开会议,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六)由专家合议,认定事实,明晰责任,提出书面咨询意见,向双方当事人反馈。?

(七)根据沟通反馈的意见,由专家提出终审认定意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形成终审认定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市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要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信访人。?

(八)按照专家意见,终审认定工作小组对信访事项提出处理建议,经本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形成最终意见。有关部门要遵照执行,并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六条 在信访事项办理工作中,对重大、复杂、疑难且有较大争议的信访事项,可按照下列程序举行听证。?

(一)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听证申请,由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决定是否举行。?

(二)信访办理机关决定召开信访听证会,应提前7天通知信访人及相关部门和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相关内容。?

(三)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四)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与信访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申请主持人回避,是否回避由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决定。?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替参加。?

(六)对信访事项处理的事实、依据、证据和意见等,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在场的相关人员签字证明。?

(八)听证结束后,有关行政机关应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事项经过复核程序,或者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而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明确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应对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信访工作给予指导,并有权调阅相关案卷材料,听取汇报,对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提出改进建议,要求重新处理或督促依法办理,提出完善政策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做好信访人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并依法提取、保存信访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及时提供给辖区公安机关。辖区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依法及时制止违法违规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信访人进行处罚。?

(一)信访人不到指定场所上访,或者多人反映问题不按要求选派5人以下代表。?

(二)在公共场所、党政机关办公地点和领导住地周围聚集、围堵、呼喊口号、拉挂条幅、穿状衣、静坐和下跪等。?

(三)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

(四)携带爆炸、剧毒、易燃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进行信访活动,侮辱、殴打、威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七)无理取闹、扰乱公共秩序,并以纠缠、辱骂或者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八)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

(九)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程序,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到有关机关上访,并采取缠访和闹访等不正当形式要求有关机关受理的。?

(十)以自杀、自残的方式,或扬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爆炸、杀人和绑架等行为,威胁有关机关解决问题。?

(十一)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对违法违规信访人的处罚,公安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以事实为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将公务员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年度综合考评体系。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组织考核。?

(一)对信访工作成绩优异,并具备优秀公务员评选条件的,应当优先评定为优秀公务员。?

(二)对信访工作成绩突出,在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根据其贡献情况,应当分别给予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三)对在特殊时期作出突出贡献的信访工作人员,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四)具有《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公务员;具有《条例》第四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级,并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非公务员的信访工作绩效应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考评体系。?

第三十二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或者渎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主要形式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纪律处分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其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酿成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不认真执行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信访问题突出,信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

(二)不重视信访工作,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影响信访工作的。?

(三)上访群众闹事、罢工和罢课,堵塞主干道交通,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及公共场所非法集会,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有关责任单位党政领导未跟踪处理并进行劝阻教育,公安机关未依法采取警告、训诫和制止等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致使事态扩大、矛盾升级。?

(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五)不作为、乱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后果。
?
(六)办理信访事项时,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后果。?

(七)对违法行为拒绝改正,致使信访问题屡有发生或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八)负有法定或者指定复查、复核职责的单位,没有承担复查、复核工作,致使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造成矛盾激化或者产生其它不良影响。?

第三十四条 对信访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须经本级或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组织执行。对信访责任单位的有关领导实行诫勉谈话,由同级或上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由本级或上级信访领导小组主持进行,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第三十五条 对信访责任人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同级或上级信访部门提出建议,经本级或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本级或上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人事或者任免机关办理。对信访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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