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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抽放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装备情况调度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传真[2006]第9号
  • 【发布日期】2006-04-28
  • 【生效日期】2006-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抽放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装备情况调度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抽放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装备情况调度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传真[2006]第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446号令)、2005年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及时掌握全国煤矿瓦斯抽放情况,促进各地加大瓦斯抽放力度,推动煤矿瓦斯治理“七项措施”和“十二字”方针的全面落实,坚决打好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的工作部署,决定从2006年5月开始开展煤矿瓦斯抽放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装备情况调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度内容

(一)瓦斯抽放情况

1、国有重点煤矿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抽放基本情况,包括矿井瓦斯等级、瓦斯涌出量和抽放方式等 ;

2、国有重点煤矿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放进展情况,包括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已抽矿井数量和瓦斯抽放量等;

3、国有重点煤矿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利用进展情况。

(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装备情况

1、低瓦斯矿井基本情况。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低瓦斯矿井数量;

2、国有重点煤矿和各地市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装备进展情况。

二、调度报告期

表(一)2006年5月28日前首次填报,以后为每年年末填报;

表(二)、表(三)为每月末填报。

请各单位每月28日前按附表要求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司。

联系电话:010-64211843、64463290

传 真:010-64234662(自动)、64214078

电子信箱:ddc@chinasafety.gov.cn

附件:1、国有重点煤矿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基础情况表(一)

2、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抽放情况调度月报表(二)

3、煤矿低瓦斯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情况调度月报表(三)

20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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