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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2006年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6〕24号
  • 【发布日期】2006-04-22
  • 【生效日期】2006-04-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2006年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

河南省2006年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

(豫政 〔2006〕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2006年河南省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河安危,事关大局。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起始之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把握大局,狠抓各项防汛责任制的落实,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扎扎实实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确保黄(沁)河安全度汛。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2006年河南省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

2006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起步之年,做好今年的黄(沁)河防汛工作意义重大。

一、防洪形势
黄河自陕西潼关进入我省,流经三门峡、洛阳、济源、焦作、郑州、新乡、开封、濮阳等8市、25县(市、区),全长711公里,其中孟津至台前444公里为设防河段,黄(沁)河堤防总长810公里。

我省黄河防洪与治理历来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防洪工程体系不断完善,抗洪能力不断加强。通过全省党政军民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战胜了历年洪水,赢得了黄河岁岁安澜,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由于我省黄河地理位置特殊,河道形态复杂,加之洪水泥沙尚未得到根本控制,防御措施还不够完善,存在着许多问题,防洪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二级悬河”形势严峻。目前,我省最严重的河段主河槽平均已经高出滩地4米之多。一旦发生较大洪水,很易产生主流变化,主流顶冲堤防或顺堤行洪,危及堤防安全。

二是游荡性河段河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中小洪水造成河道工程出大险、恶险的可能性还很大;部分堤防强度差、隐患多,防守任务重、难度大。

三是大洪水威胁依然存在。小浪底到花园口之间还有2.7万平方公里无工程控制区,若发生百年一遇的暴雨洪水,花园口站洪峰流量仍可达到15700立方米每秒。

四是滩区群众安全问题突出。我省黄河滩区居住着100多万人,安全设施少、标准低,不能满足迁安避洪需要,滩区群众生命财产仍受到洪水威胁。

五是沁河防洪形势不容乐观。沁河上游无控制性工程,下游同黄河一样为地上悬河,堤防防洪标准仅为20年一遇,一旦发生大洪水,直接危及豫北平原、京广、焦枝等铁路干线及卫河下游广大地区安全。

六是部分干部群众水患意识不强,麻痹思想严重,对黄河抗洪抢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不清,存在工作不落实情况。

二、防汛任务
今年我省黄河防汛任务:一是花园口站发生22000立方米每秒洪水时,确保大堤不决口,遇超标准洪水做到有准备,有对策,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措施缩小灾害;二是小浪底站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洪水时,确保温孟滩防护堤安全;三是黄河河道工程在设计防洪标准内不跑坝,遇超标准洪水做到有准备、有对策;四是在各级漫滩洪水条件下,确保黄河滩区群众生命安全,尽最大努力减少财产损失;五是花园口站发生22000立方米每秒以上超标准洪水时,若运用北金堤滞洪区,确保北金堤不决口和区内群众生命安全,尽最大努力减少财产损失;六是沁河小董站发生4000立方米每秒洪水时,确保大堤不决口,遇超标准洪水确保丹河口以下左堤安全;沁北自然漫溢区在发生漫溢洪水情况下,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沿黄各市要根据防洪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防洪预案,并组织实施。中原油田的防汛抗洪方案,在濮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中原石油勘探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组织实施。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水库和在建西霞院工程抢险应急预案由管理(建设)单位负责制订,库区管理单位负责库区安全度汛预案,工程所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

三、防汛职责
我省黄(沁)河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一)行政首长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地防汛抗洪工作负总责,建立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防汛抗洪工作。

(1)贯彻防汛法规和政策,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全面部署本辖区的防汛工作。

(2)组织开展防汛宣传发动,培训防汛队伍,筹集社会和群众防汛物料,清除河道行洪障碍,协调防洪工程除险加固和水毁工程恢复,保证汛前本辖区内工防和人防措施落实到位。

(3)组织进行防汛检查,落实防汛措施,组建防汛督察组织,建立防汛督察制度,督促本地防汛抗洪工作开展。

(4)研究制定防洪预案。发生洪水时,按照防洪预案及时组织巡堤查险、工程抢护、迁安救护等工作,调动所辖地区人力、物力有效地投入抗洪抢险。

(5)洪灾发生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安排、卫生防疫、恢复生产及灾后重建工作。

(二)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职责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防汛准备、防洪预案实施和抗洪抢险指挥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1)河务部门。组织制定黄(沁)河防洪工程规划与实施;加强对各类防洪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组织进行汛前工程普查、除险加固和水毁工程恢复;编制防洪预案,筹备黄(沁)河防汛工作会议;开展防汛抢险技术研究和推广,进行专业防汛队伍技术培训和演练,协助搞好群众防汛队伍培训;负责专业防汛队伍的组织调度;负责国家储备防汛物资日常管理、补充和调配,拟订群众和社会防汛物料储备种类、数目及要求;做好防汛值班,及时掌握防汛动态,随时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部队和有关部门通报水情、工情、险情及灾情等情况,分析防洪形势,预测各类洪水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抗洪抢险部署方案,当好行政首长参谋;对各种工程险情提出抢护方案,进行抢险技术指导;负责工情、险情的搜集、核实、传递;负责防汛信息的发布。(2)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和异常天气的监测,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长期、中期、短期气象和降雨预报。

(3)电力部门。保障防汛机构、防洪工程和抗洪抢险电力供应,制定应急供电保障方案,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4)通信部门。为防汛机构、防洪工程和抗洪抢险提供通信保障,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必要情况下,动用应急通信设施,保障防汛通信畅通。

(5)民政部门。制定灾民安置和生活保障方案。负责滩区、蓄滞洪区的灾民安置及救济工作。及时统计受灾情况,向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

(6)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并制定灾区卫生防疫方案,确保大灾无大疫。

(7)国资、商业、供销部门。负责社会防汛物资储备和紧急筹集防汛抢险物资,制定物资供应保障方案,保障防汛抢险需要。

(8)交通、铁路、民航部门。抗洪期间保障运输道路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料,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制定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并据抗洪抢险需要及时抢修临时道路,确保抢险队伍、物资、设备及时到位。

(9)公安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维护防汛抗洪秩序,严厉打击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盗窃防汛物资的不法行为。制定紧急情况下交通道路管制方案,必要时实行防汛抢险交通道路管制,保障防汛抢险道路畅通。

(10)新闻宣传单位。制定宣传报道和洪水预警方案。负责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防汛宣传动员及紧急时期滩区、滞洪区群众迁安的警报工作。

(11)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负责承担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急、重、险、难”的抗洪抢险任务。

(12)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共保防洪安全。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落实保障措施,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四、防汛工作要求
今年我省黄(沁)河防汛任务十分艰巨。各级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控、依法行政原则,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把握大局,求真务实,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早部署、争主动,扎实做好各项防汛工作。

(一)全面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制。各地要把完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作为落实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切实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职责》。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防汛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行政首长负责制贯穿到黄河防汛工作的全过程,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汛前,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在媒体上公布防汛责任人名单和责任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依法行政,提高防汛机构工作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认清防洪形势,坚决克服麻痹思想。由于我省黄(沁)河地理位置特殊,河槽不断淤积抬高,不仅大洪水容易出问题,中常洪水也时常出现重大险情,加之黄河水沙的规律我们还没有完全掌握,黄河防洪形势始终不容乐观。随着汛期即将来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早部署,早发动,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的各项准备,牢牢掌握防汛工作的主动权,确保黄(沁)河防洪安全。

(三)抓好防汛队伍建设,搞好军民联防。各级要着重抓好防汛骨干队伍建设,强化亦工亦农抢险队技术培训,使其不仅自身能查险、抢险,而且能指导群防队伍查险、抢险,发挥专业队伍作用。黄河防汛专业队伍特别是机动抢险队要进行全员培训,开展岗位技术练兵,不断提高实战能力和抢险技术水平。要加强与驻豫部队联系,及时向部队通报汛情,完善“三位一体”军民联防体系。

今年防汛物资储备仍从国家、社会、群众三方面筹集。对国家专备防汛物资、设备,汛前要进行清点核实、保养维修,确保其完好。群众备料按“备而不集、用后付款”的原则进行落实,并落实料源,登记造册。社会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结合生产、经营,积极储备防汛料物。(四)抓紧防洪工程建设,落实各项度汛及防守措施。各地要根据工程普查结果,限定时间处理水沟浪窝、獾狐洞穴,消除隐患。对已列入今年基建计划工程建设项目,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为防洪工程施工提供良好的环境,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按计划期限如期完成。同时,做好涵闸安全检查及防护措施落实,确保汛期涵闸安全。

汛期突出查险、抢险两个重点,建立严格的巡堤查险责任制,根据不同水情及时组织查险、抢险,必须做到险情及时发现、及时处置,确保工程安全。

贯孟堤、太行堤、北金堤及沁河堤上修建的小型涵闸,按照“谁用、谁管、谁负责防洪安全”原则,明确防守责任人,制订防守方案,并报上一级黄(沁)河防办备查。穿堤铁路、公路路口由其主管单位制订具体防汛措施,防汛抗旱指挥部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五)做好防洪预案和工程抢险等方案的修订工作。各地要结合近年来防洪预案在执行期间暴露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各类防洪预案,分析小浪底水库运用后小流量长历时洪水河势变化趋势,尤其是要认真研究重大河势变化,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险情、灾情,制定相应的防护及保障措施,并考虑非常情况下的抢险组织、物资调运、通信保障及后勤保障措施,以及大型抢险设备和抢险新技术、新材料在抢险中的应用,以进一步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防汛责任分工,分别制定通信保障、交通管制、电力供应、灾民安置、卫生防疫和物资保障等相应的保障方案,并落实保障措施。

(六)落实滩区、滞洪区、库区迁安救护措施。近年来,我省黄河滩区群众的防洪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当前防汛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省委、省政府对此非常重视。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制订迁安救护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洪水发生时的受灾群众迁安救护工作,主要领导要对迁安工作负总责,并重点抓好基层责任制的落实,将责任具体落实到县(市、区)、乡镇和村。洪灾发生后,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无大疫。

(七)加大督察力度,巩固清障成果。一是大力宣传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的重要性,增强沿河干部和群众的水患意识;二是加大督察、检查力度,防止和杜绝在主河槽内新种植片林和设置行洪障碍;三是按要求清除影响黄(沁)河防洪安全的河道行洪障碍。

(八)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保黄河安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的防汛职责,积极开展防汛准备工作。物资、铁路、交通、石油等部门,对用于黄(沁)河防汛抢险石料、铅丝、油料等物资,要优先组织并保证供应、运输;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积极搞好防汛宣传和舆论引导,必要时利用广播、电视进行洪水报警;电力部门必须保障防汛部门和防洪工程用电;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抗洪抢险秩序,保证交通道路畅通无阻。对破坏防汛设施、盗窃防汛物资、干扰防汛工作的行为,公、检、法机关要作为要案进行处理,从快侦破,依法严惩。

五、防汛督察
为落实黄(沁)河防汛抗洪责任制,督促各项防汛工作的开展,各级要建立健全防汛督察组织,实施分级督查,逐级负责的督察制度,洪水期间或发生重大险情时,实施专项或巡回督察,对防汛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各项防汛任务的完成。

(一)督察组织

省黄河防汛督察组组长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有关人员组成。沿黄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黄河防汛督察组织。

(二)督查内容

(1)国家防汛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防汛防洪指令的执行情况;

(2)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洪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情况;

(3)防汛宣传发动、队伍组织和实战训练情况,工程防护、物料筹集、各类预案制订等防汛准备工作开展情况;

(4)防洪工程查险抢险、河道清障、迁安救护等重大防汛措施的落实情况;

(5)洪水期间责任领导上岗到位情况,防汛队伍上堤防守和巡堤查险情况。(三)督察职权防汛督察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防汛工作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有权对防汛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有权责令不符合防汛工作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有权纠正违反防汛法规的行为。在抗洪抢险紧急时刻,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督察组视情节轻重有权现场进行处理,直至撤职,汛后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最后处理。

(1)不履行岗位职责,在抗洪抢险紧急关头临阵脱逃者。

(2)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洪方案或防汛抢险指令者。

(3)巡堤查险工作组织不力,或巡查不认真,对问题漏查、失察,贻误抢险时机者。

(4)玩忽职守,措施不力,给防汛抗洪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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