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文号】汇综发[2006]32号
- 【发布日期】2006-04-19
- 【生效日期】2006-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汇综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5号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范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细化了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了外汇局和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各项规定,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相关业务。
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本《操作规程》自2006年5月1日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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