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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101重水研究堆恢复运行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6〕68号
  • 【发布日期】2006-04-18
  • 【生效日期】2006-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101重水研究堆恢复运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101重水研究堆恢复运行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68号)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申请恢复101重水研究堆运行的请示》(原安发〔2006〕7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研究堆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关于落实101重水研究堆和49-2游泳池反应堆安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报告》(原安发〔2006〕77号)、《关于落实核安全专项检查整改意见的请示》(原安发〔2006〕78号)、《关于重水研究堆安全再审查工作及专项检查要求落实情况的函》(原安发〔2006〕124号)和《重水研究堆安全再审查安全论证报告》,认为你院101重水研究堆经过多项核安全整治工作,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三大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我局决定批准你院101重水研究堆恢复运行,运行时间限至2007年12月31日。

你院在101重水研究堆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运行许可证条件,保证安全。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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