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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6]639号
  • 【发布日期】2006-04-17
  • 【生效日期】2006-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

(发改价格[2006]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经研究,现就民航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对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票价优惠政策的婴儿、儿童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实行优惠。其中,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
上述规定自4月20日起执行,以出票日期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航 总 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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