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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培训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文号】规效能办[2006]003号
  • 【发布日期】2006-04-10
  • 【生效日期】2006-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培训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培训工作的通知

(规效能办[2006]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和《关于印发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 的通知》(建规[2006]49号)精神,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自上而下全面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培训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培训工作的目的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作为专项的行政效能监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已成为解决当前城乡规划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制度,提高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水平和能力的重要举措。开展此次培训工作,主要是使各地能更好地掌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相关知识,提高管理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加强各地规划建设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相互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有计划、有重点做好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切实取得成效,防止走过场。

二、培训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培训的对象主要是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和有关人员以及地(市)、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和有关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城乡规划法规政策、行政管理知识、行政监察政策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内容等。

三、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有计划的切实组织好本地区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在组织各地(市)县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的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要带头参加培训。要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培训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考核相结合,确保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进一步组织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培训工作。

四、下一步培训计划

目前,第一期培训工作已经在浙江省温州市圆满结束,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的要求,今年上半年还将举办三期培训,具体的地点和时间分别为:第二期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时间为4月25日至4月28日;第三期在陕西省西安市举行,时间为5月27日至5月30日;第四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时间为 6月16日至6月19日。具体地点和有关事宜,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另行通知。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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