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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62号
  • 【发布日期】2004-08-10
  • 【生效日期】2004-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

(闽政办[2004]162号)




各设区市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制度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的精神,省政府决定整合原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顾问团、专家咨询组、法律顾问团、“数字福建”顾问委员会,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顾问团的组建目的

(一)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福建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二)加强与中央国家机关、综合经济部门、政法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新闻机构有关专家的联系,更好地了解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政策法规研究动态,同时让顾问及各方面更多地了解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顾问对福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宣传福建。

二、顾问团的管理与内设组别

(一)顾问团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主管,日常联系工作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信息化顾问组和法律顾问组的具体业务工作由省发改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省政府顾问团下分经济社会发展顾问组、法律顾问组、信息化顾问组。

三、顾问的聘任与工作内容

(一)聘请对象

1.中央国家机关、综合经济部门、政法部门从事政策法规研究的专家,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部分企业的高级研究和管理人员;

2.中央主要新闻单位的资深记者、编辑;

3.在闽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内部分知名专家及中青年研究人员。

(二)顾问任期

顾问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任。期满后,征求本人同意,并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任关系终止。新一届顾问由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候选名单,经批准后予以聘任。

(三)顾问工作内容

1.向福建省政府提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动态以及政策法规咨询;

2.对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不定期提出意见和建议;

3.承担有关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某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和论证工作;

4.为福建省政府法制建设及有关重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5.宣传报道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及工作情况。

(四)活动方式

1.省政府一般每届召开一次咨询大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咨询会;

2.应邀参加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3.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顾问来闽考察、调研,征求意见等;

4.开展有关专题报道、宣传;

5.日常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选送研究报告等方式参与省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五)顾问待遇

1.由省政府发给津贴;

2.为顾问每人赠订1份《福建日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福建年鉴》;

3.经常性向顾问提供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的信息、资料。

四、承办单位职责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省发改委、省法制办等有关承办单位要明确分工,密切与顾问的联系,充分发挥顾问们的作用。有关顾问团的重要工作要报省政府办公厅请示省政府领导确定。

(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工作:

1.保持与顾问的日常联系;

2.负责省政府统一邀请的调研考察、新闻采访活动,以及研讨会、报告会的组织安排工作;

3.负责将顾问的意见建议汇总反馈,调研成果采编转报省领导;

4.定期向顾问寄送报刊、材料;

5.在政务网公布顾问名单和活动信息。

(二)省发改委、省法制办的工作:

1.分别负责与信息化顾问组成员和法律顾问组成员的业务联系及相关业务工作的办理,寄送相关材料;

2.负责整理、采纳顾问的意见、建议。

(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设区市需要邀请顾问参加有关咨询活动,可直接与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联系。

(四)顾问接待工作。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的会议、考察调研、咨询活动等,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接待。由省直部门或设区市邀请顾问开展活动的,由邀请单位负责接待。

五、经费

(一)省政府顾问团日常工作经费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提出预算,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省财政拨付,专款专用。

(二)由省政府举办的专项会议及考察调研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出预算,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省财政拨付。

(三)部门或设区市邀请顾问开展活动的,费用由邀请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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