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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15号
  • 【发布日期】2006-04-05
  • 【生效日期】2006-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晋政办发〔2006〕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建全省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即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认定工作。

现有省直各部门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纳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国家规定需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从相应的国家级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为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免费从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章 专家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在65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统一格式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山西招标投标网站www.sxbad.com.cn下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六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且年龄在55岁(含)以上的,可直接颁发评标专家证书;年龄小于55岁的,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按时出席评标活动并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组成

第九条 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1-2个工作日内确定,特殊项目评标专家名单确定的时间,经批准可适当调整。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需要核准招标事项(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招标方案的核准文件办理抽取专家事宜。

第十一条 在确定评标专家时,应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评标专家进行书面记录;计算机网络终端操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及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如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由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含)或者中央及省人民政府投资、融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总投资在1亿元或者中央及省人民政府投资、融资在500万元以下,通过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上报和由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在设立在当地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其他项目,在设立在省直有关部门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 设立山西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依法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定期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二十条 在招标过程中,如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有效;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入选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参与评标工作的情况和考评等相关信息。考评结果记入评标专家档案,作为专家续聘和奖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评标专家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实行严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录入专家信息库,停止一次评标活动:

(一)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标意见偏离评标原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从评标专家库中删除其有关信息:

(一)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经审查认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的;

(三)个人评标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结果不合理的;

(四)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评标专家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监察。

第二十九条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和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后,各地、各部门已经颁布的有关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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