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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范围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6]16号
  • 【发布日期】2006-04-04
  • 【生效日期】2006-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范围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范围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工作要求,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规划用地情况已通过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并予以公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为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范围调整有关工作,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面积为23252.29公顷。
二、加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用地的规划管理。市规划委和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市建委、市市政管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及有关区政府和单位,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告的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范围,修订《中关村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并在区县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时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范围的相关衔接工作,确保中关村科技园区用地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依法、合理进行土地开发利用,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审批程序。集中新建区内土地,重点用于高科技产业项目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从事其他项目建设,特别是不得用于住宅项目开发。
三、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四至范围钉桩工作。由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政府和单位,积极落实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产业基地)四至范围的钉桩工作。
四、积极商国家有关部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商国家有关部门,尽快按照调整后的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范围,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继续推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体制创新。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3号)的精神,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产业基地)的管理机构,按照现行行政辖区,由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其上级单位领导,同时接受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的工作指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县政府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范围调整有关工作,努力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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