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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县城的决定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2006]65号
  • 【发布日期】2006-03-30
  • 【生效日期】2006-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县城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县城的决定

(建城[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为了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村镇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经有关县人民政府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我部组织评审,决定命名北京市延庆县、重庆市铜梁县、河北省滦县、山东省长岛县、浙江省安吉县、湖北省秭归县、湖南省长沙县、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县城为国家园林县城。

希望被命名的园林县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总结县城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建设经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镇生态环境建设,为全国国家园林县城创建工作做好示范,为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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