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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6〕5号
  • 【发布日期】2006-03-24
  • 【生效日期】2006-03-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发〔200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卫生城创建力度”的要求,努力把我市创建成国家卫生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改善人民生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人与环境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2008年进入国家卫生城市行列为目标,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加快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全面提高城市整体卫生水平,为迎接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在我市举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目标服务。?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06年全面启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2007年争取通过全国爱卫会对我市创建工作的可行性调研;2008年争取获得国家卫生城市命名。届时,我市将建成拥有蓝天、碧水、绿地的生态环境;规范、整洁、靓丽的市容环境和功能完善、运转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载体;公共卫生符合要求,食品安全得到保障,病媒生物防制达标,传染疾病有效控制,社会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健全;单位和社区卫生宜人,群众健康意识明显增强的和谐城市。?

(二)主要任务?

1. 加快城市生态功能建设?

(1)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在保证我市原有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加快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工程建设,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2)提高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能力。继续加大投资力度,续建、新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全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3)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在确保完成文昌污水处理三期工程的基础上,抓紧启动群力、信义沟、呼兰河、阿什河等污水处理工程,全市生活污水处理率≥50%。?

(4)加快推进磨盘山水库建设。确保磨盘山水库按期下闸蓄水,完成输水管线铺设和净水厂设备安装,完善市区配水管网建设,实现向市区供水,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居民饮用水质量,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在96%以上。?

(5)继续实施大绿化工程。通过规划建绿、拆建还绿、新区辟绿,强力扩充城区绿地,使全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绿地率达到3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9.2平方米。?

2. 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

(1)加快背街小巷改造。实现市区街巷路面普遍硬化,完善街巷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出行条件。?

(2)加速城市公厕建设。进一步加大水冲式公厕建设投入,力争在3年内逐步改造市区旱厕。采取选址建设、规划配套建设、购置临街房屋改建、设置移动公厕和开放临街商服单位厕所等办法,3年内使我市公厕总数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加快道路机械化清扫覆盖范围,全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20%。?

(4)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密闭化收集和运输。投资建设垃圾压缩转运站,改造现有金属垃圾容器和车厢,使全市居民区生活垃圾全部达到密闭化收集,全市垃圾密闭化运输率达到100%。?

(5)深入开展达标庭院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和提升已达标居民庭院的整治成果,对尚未达标的庭院实施整治改造,全市居民庭院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达到国家标准。?

(6)加速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整治改造。一是加快城乡结合部整治改造工作,扩大城乡结合部环卫设施的覆盖面,使城乡结合部环卫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力争3年内消除脏、乱、差现象。二是强力推进松北区、道里群力开发区等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市政建设争取3年内达到城市化标准。对3年内达不到城市化标准的“城中村”,要做到环卫设施完整,垃圾日产日清,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国家卫生城市规定的“城中村”卫生标准要求。?

(7)加快铁路沿线和马家沟、何家沟两岸综合整治。对城区现有铁路沿线和马家沟、何家沟两岸的棚户区进行开发改造,彻底清除城市卫生污染带。?

(8)整治城区烟草广告,清除市区内所有烟草广告。?

3. 加强城市卫生管理?

(1)整治占道经营,取缔无证商贩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停乱放、马路修车、马路洗车和空车配货等各类违章占道行为,保证秩序井然,环境卫生良好。?

(2)强化农贸市场管理,巩固马路市场退路进厅工作成果,确保不出现马路市场反弹回潮。对认定的早、夜市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入市、撤市时间,确保撤市后市容环境卫生。?

(3)深入开展中小饭店和“五小”行业(小浴池、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卫生达标专项整治。完善卫生设施,落实管理措施,力争3年内中小饭店和“五小”行业卫生全部达标。对3年内卫生不达标的中小饭店和“五小”行业予以取缔,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三、责任分工?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覆盖全市各行业、各单位和社区。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履职尽责,全面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全市、区、街道办事处爱卫会组织和办事机构,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强化法制建设。?牵头单位:市爱卫办。承办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区政府。?

(二)健康教育。健全市、区、县(市)健康教育机构,加快学校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社区和行业健康教育、大众传媒健康教育,坚持开展控烟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局。承办单位: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广播电视局、哈报业集团、省机场管理集团、省航务局、哈铁路局、各区政府。?

(三)市容环境卫生。认真执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健全各级市容环卫机构,环卫设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公共厕所、市容环境、建成区绿化、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符合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市城管局。承办单位:市编委办、市建委、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市房产住宅局、各区政府。?

(四)环境保护。综合空气污染指数(API)、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区域环境噪声、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和环境污染事故等方面的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承办单位:市建委、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水务局、哈供排水集团、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供热办、哈物业供热集团、各区政府。?

(五)公共场所与生活饮用水卫生。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类公共场所管理规范,卫生指标符合要求,卫生监督、监测到位,“五小”行业符合卫生要求;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牵头单位:市卫生局。承办单位:市商务局、哈供排水集团、市文化局、市水务局、市房产住宅局、市交通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省机场管理集团、省航务局、哈铁路局、各区政府。?

(六)食品卫生。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落实,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控制措施有力,食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餐饮业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规范。?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单位:市农委、市畜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七)传染病防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落实,医疗废弃物处理符合要求,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和临床用血管理规范,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事故。?牵头单位:市卫生局。承办单位: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八)病媒生物防制。坚持开展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其中有3项达到国家标准,防制措施符合要求,落实病媒生物监测。?牵头单位:市爱卫办。承办单位: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粮食局、各区政府。?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卫生状况良好,市场、饮食摊点等商服设施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符合要求。?牵头单位:市城管局。承办单位:市爱卫办、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各区政府。?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城中村”有卫生保洁人员、卫生制度和卫生宣传栏,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路面平整干净,无违规饲养畜禽,农产品交易、“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规定;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和乱开店铺等现象。?

牵头单位:市建委。承办单位: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政府。

四、实施步骤?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充分论证,积极筹备(2005年12月1日―2006年3月31日)。召集有关部门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查找差距,制定措施,反复论证,明确创建目标和任务,制定下发《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和《目标分解表》,恢复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准备工作。?

(二)全面启动,整体推进(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召开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动员大会,各区、各部门按照《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及《目标分解表》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分工,全面启动,全力推进,逐项落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和任务。年底前力争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建成区绿化和全年API指数等10项申报基本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调研,重点提高(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指标基本达标的基础上,经省爱卫会推荐,邀请全国爱卫会来我市进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调研,并按照全国爱卫会调研组提出的指导意见,逐项整改提高,全面提升创建工作水平。?

(四)考核鉴定,巩固成果(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力争在8月底前通过全国爱卫会对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考核鉴定,年底前获“国家卫生城市”命名。同时,全面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抓好长效管理,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把创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全市创建工作的领导,组建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其他有关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分别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健康防病和食品卫生等方面创建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指挥部,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全市创建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主要领导要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细化目标,落实责任?

市创建指挥部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任务目标分解表》,按年度细化分解创建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切实把创建目标层层落实到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三)突出重点,认真解决难点问题?

重点解决好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公厕建设和城市建成区绿化等方面的问题,尽快缩小与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之间的差距。要搞好规划,加大投入,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抓好落实。从为民、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下大气力解决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背街小巷、居民庭院、市场摊区、“五小”行业和“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建设与管理。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这些地区、部位和单位卫生发生显著变化,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四)多方配合,引导全社会力量开展创建工作?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要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紧密结合,发挥各自优势,同步协调推进。市创建办要充分发挥纽带、指导和协调作用。各区负责所辖地区的创建工作,要调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驻区单位创建工作的积极性,搞好责任区段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发挥专业队伍作用,在保证本系统创建达标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各区的创建工作,主动搞好联建工作。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为创建工作献策献力,积极参与到各项创建活动中来,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主力军。?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在创建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报道,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任务,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各区要利用社区庭院的宣传板、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公共卫生、个人卫生和预防疾病等相关知识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的卫生意识、健康意识、环境意识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参与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创建、人人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监督,全面推进各项创建工作?

要充分发挥执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市、区创建办和有关执法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和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报社、电台和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对创建工作中发生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要予以曝光。要广泛发动群众开展监督,组织群众进行自我管理,克服各种不卫生习惯,提高全体市民文明素质。?

(七)奖优罚劣,严格目标考核 ?

依据《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目标分解表》的规定,要把年度创建目标列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强力推进目标责任的落实。市创建办要开展阶段性的检查验收活动,做到达标一项,验收一项,巩固一项,发展一项,推进创建工作上水平。各区、各部门对各自承担的创建工作指标,也要定期进行自检和考核。对如期达标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对未能按期达标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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