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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6〕36号
  • 【发布日期】2006-03-22
  • 【生效日期】2006-03-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管理规定

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管理规定

(环办〔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我局决定“十一五”期间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在对各重点城市“城考”的基础上,在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全面开展“城考”工作。结合国家“十一五”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我局调整了“城考”指标,并进一步规范“城考”工作,制定了有关工作规定。

“城考”工作是实行地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对象是各城市人民政府,考核重点是城市环境质量、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工作和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等。通过“城考”工作,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现将《“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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