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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教民厅〔2006〕2号
  • 【发布日期】2006-03-20
  • 【生效日期】2006-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2006年3月20日 教民厅〔2006〕2号)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的意见》精神,为做好2006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内地新疆高中班计划招生3990名,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收3840名(可招收10%的汉族,主要招收农牧民子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收150名(少数民族75名、汉族75名,主要招收农牧民子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精心安排部署,并协助学校做好新生入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招生工作继续实行按地区名额分配与全区统一择优录取相结合的方式。全区统一招生的比例可掌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总数的35%以内。按地区分配的名额和全区统一择优录取的名额均按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录取。

三、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在教育部指导下,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分别组织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一协调。

四、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我部《关于印发 <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教民〔2000〕8号)第11至15条的规定执行。对体育、艺术类特长生,可适当降分录取(具体降分幅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建议经我部批准后执行)。对教育基础相对落后的南疆四地州考生可适当照顾录取。

五、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一律办理临时户口。新生入校后可进行一次新生体检。对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在两个月内跟班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退回新疆,并及时补录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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