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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6〕18号
  • 【发布日期】2006-03-15
  • 【生效日期】2006-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06〕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国家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机遇,以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减少废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节约资源优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符合湖北实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坚持科技先导、自主创新,加快技术进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坚持总体谋划、突出重点、有限作为,抓好试点示范,努力在近期内取得明显成效;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氛围;坚持制度激励与法律规范,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

(三)发展目标。力争到2010年,逐步建立全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全省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增长速度明显下降,重点行业资源利用效率有较大提高,废物最终处置量明显减少。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轻工、汽车6大行业为重点,实施一批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项目,建成100家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循环型企业;以现有各类开发区为重点,规划、建设、改造10个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工业(农业)园区;加强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进绿色消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5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示范城市。(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农业厅、环保局、法制办、供销社和机械、石化、轻工、纺织、冶金、建材行业投资促进中心负责)

(四)主要指标。按2000年不变价格(下同),力争到2010年,努力实现以下工作指标:每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每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年均降低5%,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年均降低7%左右;矿产资源采选综合回收率提高3个以上百分点,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65%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5%左右;主要污染物单位排放量年均下降5%。努力完成以下预期指标:全省消耗每吨铁矿石、铜矿石、磷矿石等重要资源产出的生产总值年均提高3%左右,农业灌溉平均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8,再生铜、铝、铅占产量的比重分别达到35%、25%和30%左右,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和处置量控制在1300万吨左右,城市生活垃圾增长率控制在5%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环保局、供销社和冶金行业投资促进中心负责)

二、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

(五)大力推进节约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资源开发要统筹规划、高效利用,以开采、冶炼、再生利用等环节为重点,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装备,努力提高矿山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冶炼回收率,降低单位产品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积极拓展铁矿、铜矿共伴生矿元素范围,推动磷、盐等矿产资源的梯级利用,重点推进磷矿全层开采,加大中低品位磷矿选矿技术开发和应用,提高综合回收率和加工水平。在钢铁、有色、电力、石化、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终端能源利用效率,积极发展热电联供、余热余压发电和绿色照明,严格执行新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促进中水工业发展,提高工业重复用水率;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能源、原材料、水等资源消耗管理,努力降低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机械、汽车、化工、建材、纺织和信息等行业的主导产品为重点,积极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发展绿色制造,大力推广应用重量轻、可再生零部件或材料,延长原材料的生命周期。(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信息产业厅和机械、石化、轻工、纺织、冶金、建材行业投资促进中心、华中电监局负责)

(六)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要加强对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提高尾矿、尾渣、磷石膏、冶炼废渣、黄磷炉渣、尘泥、粉煤灰等综合利用率,加强对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有机废物等综合利用,推进污水、烟气资源化,促进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工业发展,最大程度地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在冶金、建材、能源等行业中大力发展能大量消纳利用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利用工业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城市垃圾的产业,不断提高可燃废弃物在水泥生产能源中的比例。推进煤矸石发电和垃圾发电,大力兴办沼气工程,发展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高效生态农业模式。推广秸秆还田,建设秸秆生物有机肥、秸秆气化和秸秆发电等示范工程。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加快建设畜禽生态养殖示范工程。(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业厅和机械、石化、轻工、纺织、冶金、建材行业投资促进中心负责)

(七)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从生产源头减少废物产生和排放。在冶金、化工、石化、建材、轻纺、造纸、医药、电力等工业行业和畜禽养殖、餐饮、旅馆等农业和服务行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实现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主要污染物排放大幅度减少。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加快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限期治理,监督实施清洁生产方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推进工业园区清洁生产,企业新建、改造项目,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继续扩大清洁生产试点,在全省开展创建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活动,积极推进行业内不同产业和相关行业循环经济产业链的合理延伸和组合,加快现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脱硫改造,2010年底前完成2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脱硫改造,建成一批废物“零排放”企业,不断提高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水平。加强三峡库区及影响区水污染防治,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的水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加大洪湖、梁子湖等湖区水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环保局、旅游局和机械、石化、轻工、纺织、冶金、建材行业投资促进中心、华中电监局负责)

(八)大力推进废旧资源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提高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水平。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回收网络,大力推进废纸、废电池、废橡胶、废塑料回收与资源化,在武汉建设废纸、废塑料分检处理和综合利用基地。支持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报废汽车的整体拆装,加强再生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废弃电脑回收和再生利用,建设区域性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中心。发展各类规范化的废旧物资和大型再生品交易市场,加强废弃物资回收利用,形成回收、集中加工预处理、综合利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产业体系。积极推广社区厨余及粪便减量化系统,全面推进生活垃圾袋装化及分类收集,促进城市垃圾生物转化、能源转化利用;推广垃圾制块技术,加强建筑渣土和建设工程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扩大建筑垃圾环保制砖;加快污泥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废物最终处置量。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加强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推广城市中水回用,积极推进雨水收集和利用。(省供销社、发展改革委、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环保局负责)

(九)大力推进绿色消费,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鼓励购买和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以及再生产品。推广“绿色建筑”,提倡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推广净菜进城,限制过度包装,提倡宾馆、饭店减少一次性用品消费。大力发展节能、节材、可重复使用、易于自行降解的包装材料,在食品、保健品行业推广包装物资源化试点,鼓励大型商场、超市使用和销售再生材料、再生包装产品。大力倡导合理用餐消费,减少剩菜剩饭浪费,推进武汉市率先在全省餐饮业进行泔水回收处理试点。政府机构要带头推行绿色消费,全省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在改扩建时,必须同步实施节能达标改造,在政府机构、公共建筑全面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和节电电器,减少、限制会议办公用品的发放与使用。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可循环使用的产品、再生产品以及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等绿色产品的比例,进一步推行“无纸化办公”,积极倡导办公用品多次重复使用,鼓励回收报废办公用品。(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商务厅、环保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十)大力推进生态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循环式组合。生态产业园区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载体。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的资源禀赋和经济结构特点,按照循环经济要求规划、建设、改造各类开发区,推动产业的区域合作互补。整合提升国家级、省级各类开发区,制定入园企业的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污染物排放等准入标准,集中建设能源供应和污染治理体系,实现园区基础设施共享和规模化经营。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引进关键链接企业,重点推进汽车、磷化工、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盐卤等特色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加快提升市县级工业园区层次,提高工业集中度和清洁化水平,推进市、区或县、镇联动为园区配套,延伸为冶金、化工、汽车零部件、纺织服装、建筑建材、机械电子等支柱产业配套的生态工业链网,培植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废物消纳利用等循环型产业。建设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园区,积极推广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种养加模式,建设能源综合利用体系,提高农村能源自给能力。积极开展多种经营,不断提高复种指数、养殖指数,实现农业无害化生产、废弃物多级循环利用;提高土地、水面、草场、山林等农业资源的利用率,发展绿色食品,形成以主导农产品为中心的链式复合农业产业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建设厅、农业厅、环保局和机械、石化、纺织、冶金、建材行业投资促进中心负责)

三、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

(十一)用循环经济的理念指导和制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用循环经济的理念指导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认真分析各地资源消耗、节约、循环利用、废物排放和环境状况,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研究,加快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明确推进目标、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二)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核算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统计局、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建立以资源生产率、资源消耗降低率、资源回收率、资源循环利用率、污染排放强度降低率等为基本框架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将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循环经济统计核算制度,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加强对循环经济主要指标的监测分析。(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统计局负责)

(十三)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的推进计划。各级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经委、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的推进计划。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能源和水资源节约利用、清洁生产,以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推进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局和机械、石化、轻工、纺织、冶金、建材行业投资促进中心负责)

(十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具有循环经济特征的产业。省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制定《湖北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行循环经济模式,优先发展节能、降耗、减污的先进制造业和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的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信息产业,大力发展新材料、生物技术及制药、新能源、节能等高新技术产业,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能耗高、污染重的传统产业,推进传统产业的生态化转型。推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大力发展集约化农业、生态农业、节水农业和资源再利用循环型农业,逐步建立工农业之间的产业共生联系,形成新型生态产业。提高资源消耗高、污染密集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坚决关停一批资源消耗大、物耗高、污染重的企业,加快淘汰一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设备,建立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综合利用为中心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农业厅、环保局负责)

四、构建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十五)加快循环经济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大力开展产学研联合,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开发。各级财政、科技和环保部门应在科技经费、环保专项资金中加大对循环经济科技攻关项目,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和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重点研究开发共伴生矿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料替代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降低再利用成本技术、减量技术、提高材料使用寿命技术等,突破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将其纳入科技开发和产业化发展计划,提高循环经济技术创新能力。(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局负责)

(十六)加强循环经济相关技术的推广应用。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科技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导向目录和技术发展指导意见,以及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环保装备目录。支持引进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技术,组织展览会、推介会、技术讲座等形式,推广一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节能、节水、低耗、环保型新装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环保局负责)

(十七)制定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标准规范。省有关部门要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加快制定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加强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修订发布重点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组织修订主要耗能(水)行业节能(水)设计规范。加快推行能效标识制度和再利用品标识制度,积极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标准的研制。(省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局负责)

(十八)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等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管理、政策和政务信息,积极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环保局负责)

五、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

(十九)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投资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循环经济发展的投入,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纳入各级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吸引民间投资向循环经济和产业生态化项目倾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二十)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省物价局要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价格政策,积极调整我省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价格关系,逐步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循环经济产业。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合理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扩大峰谷分时、丰枯电价执行范围,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实行尖峰电价;对风电、垃圾焚烧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规定执行;在国家实施竞价上网前,对现役燃煤电厂经过脱硫改造后,上网电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杆电价的,要按规定予以支持调整;对国家明令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省物价局牵头)

(二十一)制定和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和收费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和鼓励废旧物资交易行业的发展。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在地方排污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加大对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污染防治项目投入力度。对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而未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企业发展基金时不予考虑,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中对其申请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不予受理。加快研究促进节能、节水、推广节能省地型建筑的鼓励政策,制定鼓励使用环保型、小排量、经济型轿车办法。进一步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将污水处理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省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地方性循环经济法规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框架,结合国家正在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废旧轮胎回收利用条例》、《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及《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时研究提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建议,并配套制定实施细则。近期要重点修订完善《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湖北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研究制定《湖北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条例》等。(省政府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供销社负责)

(二十三)加大对资源环境的监督管理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加强资源消耗定额管理、生产成本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计量、统计核算制度,实现物料平衡。要切实加强产品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和ISO14000认证。建立废物处置监督制度,加强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的责任追究。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降低排放强度。(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供销社负责)

六、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及时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各市、州、县政府都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五)着力抓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及市(州)人民政府,在企业、园区和城市(或社区)三个层次推进循环经济试点,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和有效运行机制。一是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创建一批循环型企业;在重点领域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机制。二是整合提升现有各类开发区,大力开展生态工业(农业)园区试点,建立以产品链为基础、相关产业并存、资源特色突出的生态工业(农业)园区。三是以资源梯级利用城市为重点,按照城市环境容量大小和产业体系之间耦合关系,探索建立具有地区特色、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地区产业体系、城市运行体系、人居生态体系和消费体系,建设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通过试点,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技术和重大专项,进一步完善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排放强度的政策措施,总结经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为全省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负责)

(二十六)设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专题调研、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示范试点等,加大对循环经济组织协调工作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七)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作用,广泛开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活动,及时报道和表扬先进典型,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要重视和普及与循环经济有关的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通过出版物、展览会、现场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循环经济知识的普及和推广。要把树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相关内容纳入基础教育内容,在中小学开展国情教育、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教育。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及管理技术人员培训,建设一支合格的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队伍。要组织编写消费行为导则和资源节约公约,提倡文明消费、适度消费,规范消费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逐步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充分发动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循环经济建设,将循环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环境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和社会风尚,形成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文化厅、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负责)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全省各地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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