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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通告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通[2006]5号
  • 【发布日期】2006-03-13
  • 【生效日期】2006-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通告

卫生部通告

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等4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卫通[2006]5号)




现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等4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等4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3-2006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代替GBZ3-2002)
GBZ 21-2006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代替GBZ21-2002)
GBZ 24-2006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代替GBZ24-2002)
GBZ 169-2006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70-2006 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
GBZ/T 171-2006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
GBZ/T 172-2006 牙釉质电子顺磁共振剂量重建方法
GBZ/T 173-2006 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
以上标准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GBZ3-2002、GBZ21-2002、GBZ24-2002废止。
特此通告。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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