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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50号
  • 【发布日期】2006-03-03
  • 【生效日期】2006-03-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6]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要求,今年要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普查机构组建、方案设计、人员选调、业务培训、普查试点、宣传动员、清查摸底、经费落实、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为全力做好农业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农业普查重要意义的认识

第二次农业普查是国家普查制度规定的又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严肃的政府行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通过普查摸清“三农”家底,制定科学政策,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福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上来,千方百计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农业普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围绕确保工作质量,认真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履行好本部门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普查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特别是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主动地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尚未组建普查机构的要抓紧组建,乡镇一级普查机构于3月底前必须组建完毕。已经组建机构的地方要尽快落实人员、办公场所,要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当普查指导员。

三、确保农业普查经费落实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闽政〔2005〕14号)要求,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要把农业普查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05〕6号)要求,加大宣传力度,有计划、分阶段、多形式地做好农业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性和总体内容,使广大人民群众支持普查、配合普查,有效解决入户难、配合难问题,为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建立有效的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农业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目标和管理考核标准,加强督促检查,并把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农业普查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到实处。省里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到各设区市及部分县(市、区)对普查机构、人员、办公场所、经费落实以及制度建设、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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