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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闽江源自然保护区新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41号
  • 【发布日期】2006-03-02
  • 【生效日期】2006-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闽江源自然保护区新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闽江源自然保护区新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闽政办[2006]41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建宁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06]9号),我省闽江源自然保护区被批准新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内分布有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和珍稀野生动植物,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濒危物种及其生存环境,涵养水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保护和管理闽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高标准建设和保护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立标,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予以公告。

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检查和监管,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共同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

三、要妥善处理好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不得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及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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