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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2005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102号
  • 【发布日期】2006-03-02
  • 【生效日期】2006-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2005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2005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6]102号)




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2005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浦政〔2005〕地62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漳浦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54.9115公顷(其中耕地5.474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使用国营福建省漳浦大南坂农场国有土地56.5621公顷(其中水田5.4629公顷、旱地0.012公顷、园地49.0375公顷、林地0.0761公顷、水域0.32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5306公顷、未利用地0.12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三、同意呈报的划拨土地方案。漳浦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本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划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划拨土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划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划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漳浦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漳浦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转用54.9115公顷,计入漳州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漳浦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本文件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划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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