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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商务部境外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招展工作的函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贸函[2006]18号
  • 【发布日期】2006-02-28
  • 【生效日期】2006-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商务部境外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招展工作的函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商务部境外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招展工作的函

(商贸函[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

为加强与相关国家双边经贸交流与合作,支持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006年,我部拟在亚洲、非洲、欧洲、北美洲和拉美地区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为做好展览会的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宣传。

近年来,我部每年在境外举办各种经济技术展览会,以整体形象展示了我国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服装纺织等传统优势产品以及工程技术,集中推介我日益发展的品牌企业和优质产品。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在参展企业和参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展览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认知度,推进了我与相关国家经贸关系的发展,有力配合了我国出口名牌建设工作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作为商务工作的重要举措,2006年,我部将继续以商务部名义在境外举办经贸展览会(洽谈会),请各单位继续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向企业进行宣传,支持企业开拓欧洲、北美洲、中美洲和亚洲有关国家和地区市场。

二、统筹协调,精心组织。

我部将继续以单独办展的方式或参加当地现有展览会(即展中展或中国馆形式)的方式,组织相关产品或企业到选定的国家和地区办展,并在摊位费、展品运费、整体布展费及广告宣传费等方面给予资金资助。展览会由我部主办,相关展览机构承办(展览项目具体见附表)。请各单位根据本地区境外展览计划,结合我部年度境外展览项目,统筹协调,精心组织优势产品和优秀企业参展,推动企业深度开拓国际市场,做好各展览会(洽谈会)的招展工作。

考虑到展品运输和参展人员签证申请等方面时间的要求,请各单位将推荐参展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提前三个月报我部(项目主管司),并抄送项目承办单位。

附件:2006年商务部境外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项目一览表

商务部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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