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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 【发布文号】建人[2006]37号
  • 【发布日期】2006-02-28
  • 【生效日期】2006-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建人[200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共青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劳动局、总工会、共青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建功立业,加快提高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建筑业一线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努力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术精湛、作风过硬的建筑业技能人才队伍,大力推进建筑业技术创新,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建筑业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作用,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决定共同举办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由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共同主办,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承办。

各地要安排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工作,并选拔选手参加全国决赛。

二、大赛工种

本次技能大赛的工种为:砌筑工、钢筋工、精细木工、镶贴工

三、参赛人员

凡从事上述职业(工种),年满18周岁的从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报名选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参赛。中央管理的大型施工企业按属地化原则,参加所在地区的职业技能竞赛。各地参赛选手名额分配见附件。

四、大赛时间

全国决赛将于2006年9月至10月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请各地于今年8月底前,将参加砌筑工、钢筋工参赛选手名单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将参加精细木工、镶贴工参赛选手名单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五、大赛内容

大赛按各工种技师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竞赛内容。竞赛内容分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项,两项成绩均按百分制,合并计算总成绩,其中基础知识考核成绩占30%,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占70%。

六、大赛表彰

大赛每个工种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2名。各工种第一名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并作为“中华技能大奖”推荐人选。一等奖获得者授予“全国技术能手”、“全国技术状元”、“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年龄在35岁以下)和“全国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称号。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得者授予“全国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称号。获奖选手获得技师职业资格,已具有技师资格的,晋升高级技师资格。其他进入决赛的选手,在现有职业资格的基础上晋升一级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颁发。各地可对获奖选手给予其他精神和物质奖励。

七、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本地区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选手的选拔工作。要通过技能竞赛活动,建立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技能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技能竞赛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导优秀选手的先进事迹,在全行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劳动、关爱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将对各地建筑业技能竞赛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附件: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选手名额分配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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