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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
  • 【发布文号】国粮发〔2006〕26号
  • 【发布日期】2006-02-24
  • 【生效日期】2006-0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的通知

(国粮发〔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经研究,我局决定在总结部分省份和地区开展原粮卫生抽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06年粮食收购以及粮食库存检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粮食收购及储存环节的原粮卫生状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购环节原粮卫生调查

收购环节原粮卫生调查工作应在粮食收获后的第一时间开展,即利用粮食收获后的1个月左右时间完成扦样、检验、数据汇总上报和调查报告编制工作。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主要调查当年收获的稻谷、小麦、玉米、大豆、花生、油菜籽等主要粮食和油料品种(以下简称“原粮”)的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霉变及真菌毒素感染等情况。

(二)扦样和检验原则:扦样范围应覆盖本省(区、市)70%以上的粮食主产县;扦样点的布局(密度)应侧重于问题易发地区,检验样品应为入户扦取的村级代表样品。农药残留和真菌毒素的具体检验项目由各地根据当地农药的使用情况和真菌毒素感染易发情况确定。重金属检验项目包括砷、汞、铅、镉等。检验项目的分配比例,一般按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真菌毒素三类项目3∶1∶1的比例进行安排。

二、储存环节原粮卫生调查

储存环节原粮卫生调查工作应结合2006年全国清仓查库的自查阶段统一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将另文下发),调查结果随自查报告一并上报。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主要调查粮食储存过程中的杀虫药剂使用情况、出库粮食药剂残留情况和粮食发生霉变及真菌毒素感染等情况。调查对象限定为储存1年以上(含上年生产)、超过了正常施药间隔期的粮食。

(二)扦样和检验原则:每个省份的调查扦样库点一般不少于30个,选择库点时既要考虑到地方储备粮、商品粮等不同性质的粮食储存库点,又要考虑到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及饲料加工企业(原料库)等各种类型的企业。检验项目主要为黄曲霉毒素B1等真菌毒素和氯化苦、马拉硫磷等残效期较长的储粮药剂。扦样部位一般为问题易发部位,每份样品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卫生检验项目。

三、组织实施

(一)本次专项调查的具体工作由我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省(区、市)的原粮卫生调查工作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样品检验工作原则上由省级粮油检验机构承担。

(二)各省份的原粮卫生调查样品总量控制在15000份左右,具体任务计划安排见附件1。各省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任务计划表中的调查品种、样品结构比例等进行适当调整;扦样和检验等费用主要由省级粮食部门负责落实,我局按照下达的任务计划对每份样品给予适当的检验费用补助。

(三)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3月30日前报送我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经审核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收购环节调查检验结果的报送时间,确定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参见附件2、3。此外,各地储存环节原粮卫生调查确定的具体库点事先应当保密,在方案中不需要具体列出,只需说明地域和类型等。

(四)中央储备粮卫生状况的调查工作由我局会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织实施,扦样和检验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省级粮油检验机构承担,各分公司及其所属质检机构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卫生调查样品总量控制在1500份左右,选点范围应涵盖30个省份,在选点时要兼顾直属库、代储库及延伸库点,并重点关注高温高湿地区和其他易发生问题的地区;卫生调查的费用,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落实;具体方案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附件4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

(五)为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我局将组织开展主要卫生检验项目的比对考核和检验技术骨干培训。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施方案对参加调查扦样的人员进行培训。同时,我局将适时对各地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六)在调查检验中如发现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粮食,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我局通报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管。要注意分析和追踪有害物质的污染源头和区域范围,跟踪农药残留和储粮药剂残留的变化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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