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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6〕34号
  • 【发布日期】2006-02-23
  • 【生效日期】2006-0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34号)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你院《关于申请更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函》(院设发〔2005〕15号)收悉。

依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换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院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6)03号)。你院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核承压设备设计活动。

二、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严格遵守《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四、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五、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活动许可范围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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