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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11号
  • 【发布日期】2006-02-20
  • 【生效日期】2006-0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豫政办 〔2006〕1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度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为了圆满完成省人民政府2006年度立法任务,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各地、各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开展立法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2006年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以实现中原崛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重点,充分发挥立法引导、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二、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凡有立法任务的单位,要把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起草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进度,落实工作保障措施,落实立法工作责任制,确保立法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维护立法计划的严肃性。

三、要不断改进立法工作方法,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要采取向社会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立法项目,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以确保立法的科学性。

四、要努力提高立法质量。要加强立法的调查研究,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立法内容要具体、明确,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要遵循立法技术要求,做到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练、准确。

五、关于2006年度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安排,请严格遵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通知》(豫人常〔2006〕1号)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要切实落实好,省政府不再另行行文。有关立法工作中的具体事宜,请径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部分
序号 规章名称 分类 起草单位
1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制定 省民政厅
2 河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 制定 省编办
3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 省国资委
4 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制定 省粮食局
5 河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部分
序号 规章名称 分类 起草单位
1 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制定 省民政厅
2 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规定 制定 省公安厅
3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法》办法 制定 省教育厅
4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制定 省人防办
5 河南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6 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制定 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7 河南省企业股权登记托管转让管理办法 制定 省财政厅
8 河南省煤气长输管道保护办法 制定 省煤炭局
9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制定 省水利厅
10 河南省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制定 省建设厅
11 河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 制定 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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