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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06〕9号
  • 【发布日期】2006-02-13
  • 【生效日期】2006-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6〕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闽政文〔2005〕3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迁至泉州市丰泽区景观东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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