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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北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办字〔2006〕14号
  • 【发布日期】2006-02-06
  • 【生效日期】2006-0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

河北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

(办字〔2006〕14号 2006年2月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公安厅、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司法厅、省卫生厅、河北保监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河北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方案

为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要求,决定在全省县(市、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切入点,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为推进和谐河北建设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三年乃至更长一个时期的努力,使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二)具体目标:1.领导机制健全。全省县(市、区)及乡(镇)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县(市、区)、乡(镇)政府议事日程,工作机制运行正常,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每起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得到落实,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得到解决。2.安全设施完善。全省县级以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各城区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隔离设施和其他交通组织、诱导设施齐全,事故多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县乡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3.执法公正文明。交通安全执法严格、公正、公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同比下降,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公路严重交通堵塞现象明显减少,城区道路交通拥堵明显缓解,执法队伍建设规范。4.源头管理强化。建立健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交通安全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特别是运输企业的车辆和驾驶人管理进一步加强。5.宣传教育深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增强,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交通守法率分别达到标准要求。6.事故数量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由高发到基本遏制并逐年下降,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逐年减少,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三)年度目标:1.2006年底,三河市、香河县、辛集市、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滦县、迁安市、玉田县、北戴河区、宣化区、承德县、涿州市、任丘市、高碑店市、黄骅市、冀州市、清河县、沙河市、武安市等县(市、区)和各设区市的一个区要达到平安畅通县区三等以上标准,石家庄市和达到城市畅通工程一等管理水平的市所辖的其他县(市、区)初步达到平安畅通县区标准,其他设区市要有1-2个县(市、区)初步达到平安畅通县区标准。2.2007年底前,重点县(市、区)要争取达到平安畅通县区二等以上标准,已达到城市畅通工程二等管理水平的市所辖县(市、区)和主要国道沿途的县(市、区)达到平安畅通县区标准。

3.2008年重点县(市、区)要努力达到平安畅通县区标准一等水平,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达到平安畅通县区标准。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履行交通安全责任。

1.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构,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2006年3月底前,省、市两级政府分别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由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推动乡(镇)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制,配备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督促当地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制度。2006年底,全省国道、省道沿线乡(镇)都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制;2007年底,全省所有乡(镇)都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制。

2.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县级政府要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

3.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2006年上半年,省和设区市政府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2006年底前,各县(市、区)依据省和设区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明确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

4.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从2006年起,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对发生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分析报告制度。省和设区市公安机关每半年向同级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县级公安机关每月分析研究一次当地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针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定期向媒体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书面检查。报省政府的检查报告,同时抄送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县级政府的检查报告进行审查。

6.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客运班线,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有效减少非法载客运输,力争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二)强化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1.组织开展“五进”工作。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各有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工作。

2.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使交通安全教育进入课堂。2006年5月前,全省中小学校全部实行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卡制度,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3.扩大宣传覆盖面。各级政府每年要在全国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宣传周等活动中,组织所属部门、单位开展主题鲜明、群众广泛参与的各类宣传活动。拓宽舆论宣传渠道,鼓励公众对城市建设管理提出有益的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的积极性。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发布交通安全信息。4.建立基层宣传网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5.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公安部门在车管所(站)、驾驶人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和事故处理等窗口,展出和播放宣传挂图和光盘,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展出宣传挂图。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定期汇编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案例,提供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及社区、单位、学校等。农业(农机)部门要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及时在新闻媒体公布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三)严格道路通行管理。1.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针对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集中开展超速和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整治、无牌无证车辆治理、货车超限超载集中治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主要干线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充分利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公安、建设部门要针对影响城区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管理,统一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严格按道行驶,确保城区交通畅通。3.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严禁客运班车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通行。4.完善快速抢救机制。卫生、公安等部门及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四)加强交通管理基层基础建设。1.加强农村重点乡(镇)交警队伍建设。公安部门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明确职责,落实队址、人员、装备,熟悉掌握行政区域机动车辆数、机动车驾驶员数和道路基本情况,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管控。2.大力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在全省推广河南省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建设的经验,借鉴沧州市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做法,聘用交通协管员,发挥农机监理员的作用,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对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达到村村有交通安全协管员,乡(镇)有交通安全管理站。(五)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1.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加强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2.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监、公安部门要督促承担机动车安检任务的机构在2006年8月31日前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组织对承担安检任务的机构开展检查。发现机动车辆安检机构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并向社会公告。3.落实运营车辆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2006年底前对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车辆强制安装行驶记录仪等装备。4.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公安、农业(农机)部门定期联合对拖拉机及驾驶人进行专项治理,责令无牌无证拖拉机及驾驶人到农业(农机)部门进行检验和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牌证;共同制定处理(记分)制度和具体管理措施,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监管。5.规范校车管理。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2006年3月底前建立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6.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部门要在2006年底前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建立健全公安、农业(农机)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和实施保障措施。农业(农机)部门应定期向公安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要通报农业(农机)部门,定期向农业(农机)部门通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生的交通事故。

公安部门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通报同级交通运管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由交通部门对其所属运输企业进行教育、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六)完善道路安全设施。1.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县乡道路以上交通安全防护设施。2.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逐步完善已有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干线公路,要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3.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公安部门要按照交通管理规划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2006年底前,各设区市要有2个以上的县城区按照畅通工程二等管理水平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2007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城区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达到畅通工程三等管理水平的要求。4.解决重点路段路口安全隐患问题。重点在县区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对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实行综合改造,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考核评价

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评价办法,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对县(市、区)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方面进行初评。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达到条件的县(市、区)进行复评。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不同的等级,对县(市、区)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构成员和各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一)初评阶段。每年10月下旬,各设区市政府按照评价标准及有关办法对所辖县(市、区)一年来创建活动组织考核评价,评价结果报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复评阶段。每年11月,省组织复评,结果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三)总结表彰。每年12月底前公布初评、复评结果,进行总结表彰。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保监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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