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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黔安监管办〔2006〕14号
  • 【发布日期】2006-01-26
  • 【生效日期】2006-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见

(黔安监管办〔2006〕14号)




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为目标,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责,努力提高监察监管执法的效能,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现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委厅字〔2005〕5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认真执行“三项制度”,强化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作
1.继续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联合执法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对煤矿安全实施检查执法,提高执法效率的工作制度。该项制度执行近一年时间,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执法效果。在联合执法过程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从法律法规的理解、执法标准的掌握、安全隐患的查找以及执法文书的制作等方面认真指导、帮助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完善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水平。鼓励、支持、帮助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的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建立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文档,指导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检查程序和检查重点,查找重大安全隐患,为规范执法、编制我省执法软件做好基础工作。
2.认真执行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
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协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单独对煤矿开展“三项监察”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通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隐患进行跟踪落实和复查,并将结果反馈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也应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报。
3.完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协调工作部署,共同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监察、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或普遍性的问题,随时提议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思想,协调关系。
二、强化安全监管,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依法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特别规定》、黔府办发〔2005〕15号、黔府办发21号、黔府办发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摸清煤矿安全底数,实施分类监察监管,创建示范矿井
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达标煤矿基本条件,对本地区辖区内煤矿逐一排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继续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过信息通报制度和联系会议制度,共同商定煤矿安全类别。按照完善一类煤矿,提升二类煤矿,整顿或淘汰三类煤矿的原则,实施分类指导、分级推进、整体提高。
对于一类煤矿的监察监管,以技术指导和服务为主,扶持煤矿向标准化矿井和本质安全型矿井方向发展。检查时发现一般安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适度处罚;对于二类煤矿的监察监管,技术指导和行政执法相结合,督促煤矿安全管理上台阶、上水平。检查时发现一般安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适度处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适用处罚条款规定的从重处罚;对于三类煤矿的监察监管,以行政执法为主,强制煤矿企业加强安全投入和管理,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无望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检查时发现一般安全隐患,适用处罚条款规定从重处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或抗拒整改的,一律予以关闭。
树立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示范煤矿,今年上半年重点产煤县要选择3个以上、非重点产煤县要选择1个以上基础条件较好的煤矿,督促指导其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安全水平,使之成为本地的安全生产示范矿井,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组织煤矿到示范矿井观摩学习,推广示范矿井强化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经验,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和保障能力。通过学习和整改提高,下半年各县一、二、三类煤矿的比例应达到20%、60%、20%。力争在示范煤矿的基础上,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6.加大事故处罚力度,扼制重大恶性事故
依法加大对事故煤矿(含省属国有煤矿和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的行政处罚力度,不仅要对事故煤矿实施行政处罚,而且要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特别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事故煤矿的行政处罚,在事故调查期间实施。根据事故类别,对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或其它重大安全隐患,分别适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和《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发生瓦斯事故和透水事故的煤矿,适用《特别规定》;对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从重执行。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成本,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自觉建立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7.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包括省属国有煤矿、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和乡镇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巡查监管力度,每月至少到矿巡查一次,督促煤矿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部门下达的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和限期整改等监察执法决定,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8.严把基建矿井“三同时”关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对已履行了建设项目核准程序和安全设施审批手续的基建矿井,要通过开展专项监察活动督促煤矿落实安全设施内容、范围和工期。安全设施及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特别是瓦斯治理工程、防治水工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要超前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管部门要督促查检施工队伍的资质(建设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实际施工能力。没有经过安全设施、安全条件竣工验收和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建矿井,不得超联合试运转期限组织生产和边建设边生产,擅自生产的依法予以严惩,直至关闭。
9.规范煤矿资源整合
搞好煤炭资源整合,有利于提高资源回采率、提高全省煤矿的装备水平和产业水平、提高全省煤炭生产的安全保障能力。整合必须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后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经严格验收之后持证生产。煤矿资源整合是2006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早部署、早动员,保证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在年底前顺利结束。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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