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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 【发布文号】国土资厅发【2006】5号
  • 【发布日期】2006-01-11
  • 【生效日期】2006-0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5年8月召开的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评审通过了北京黄松峪等28个单位的国家矿山公园资格。会议要求28个单位按已颁布的国家矿山公园有关标准,在两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及时向部申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搞好矿山公园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机构。要努力争取各级政府对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成立矿山公园领导小组,已通过评审的矿山公园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职能。

二、进一步完善矿山公园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并重,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地方实际,考虑矿业遗迹的典型性、代表性以及与周围资源、人文景观环境的整合性,结合旅游市场的开发潜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矿山公园建设规划。在总体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出不同区域和不同阶段的分步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妥善处理开采矿区与矿山公园的关系,保障矿山公园范围安全和环境质量。

三、矿山公园建设要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近年来,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取得很好的效果。各地在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同时,在有必要、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重要矿山的自然、文化遗迹的保护和相关服务性设施的建设,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公园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其更大的综合效益。

四、积极探索矿山公园建设和矿业遗迹保护的多渠道投资机制。要坚持市场化的运作方向,拓展多元投资渠道,争取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入,争取各地政府和当地的财政部门的支持,使具有重要保护价值、观赏价值的矿业遗迹得到保护和科学的开发利用。

五、切实抓好矿山公园建设,按期揭碑开园。国家矿山公园所在地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督促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各项管理制度,突出特色、突出重点,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抓好矿山公园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建设要按照《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指南》(待发)的要求,在两年内完成建设任务,报经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正式揭碑开园。
国家矿山公园揭碑开园具体要求是:

(一)按照《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指南》,设计和建立国家矿山公园标志碑;

(二)在公园标志碑处或公园门口建立公园简介和景点导游指南;

(三)在公园内重要的重要矿业遗迹和地质遗迹景点建立相关知识介绍牌;

(四)合理利用当地资源,建立科学内容较丰富、技术水平较高的矿山公园博物馆,普及地学以及矿业开发的相关知识;

(五)编辑出版高质量的导游宣传手册,并抓紧培训矿山公园导游队伍;

(六)为了更好地宣传国家矿山公园,各矿山公园应建立独立网站;

(七)揭碑前经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对于两年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为期一年的警告,警告期限到期仍未建成的,将取消其国家矿山公园资格。

二OO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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