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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10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31
  • 【生效日期】2005-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1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10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对有关企业(企业信息见附件)提出的昌黎葡萄酒、沁州黄小米、洞庭(山)碧螺春茶、黄山贡菊(徽州贡菊)、黄山毛峰、太平猴魁茶、广昌白莲、利川莼菜、宣威火腿、蓝田玉等10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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