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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0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0号
  • 【发布日期】2005-12-31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0号

关于公布2006年版《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6年版)》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表》,见附件1、2)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 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6年版)
2. 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6年版)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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