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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颁发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5〕134号
  • 【发布日期】2005-12-29
  • 【生效日期】2005-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颁发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颁发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5〕134号)




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申请取证的报告》(公司报〔2005〕10号)收悉。

依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取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5)12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及法规。

三、遵守《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四、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五、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时,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六、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七、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附件: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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