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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财税[2005]192号
  • 【发布日期】2005-12-29
  • 【生效日期】2005-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1月1日继续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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