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5〕21号
  • 【发布日期】2005-12-23
  • 【生效日期】2005-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5〕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决定自2005年开始,在全国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为及时准确反映自治区和各盟市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自治区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自治区劳动力调查制度。
二、自治区劳动力调查的对象、方式和内容,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执行,具体调查方案由自治区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地执行。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劳动力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自治区劳动力调查采取抽样调查方式,每次调查的样本量约为15万户。2006年5月和11月进行两次;自2007年起每季度进行一次。劳动力调查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担。
四、劳动力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区情区力调查,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有利于调查的良好工作环境,确保劳动力调查数据质量和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005年12月23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