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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104号
  • 【发布日期】2005-12-16
  • 【生效日期】2005-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10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4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的重要意义。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组织力量,对本地已建、在建和拟建的铜冶炼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强化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准入管理,调整相关经济政策,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我省铜冶炼行业结构调整。

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于2005年12月2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请省发展改革委会有关部门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于12月28日前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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