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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 院办公厅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通知精神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青海省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4]144号
  • 【发布日期】2004-07-27
  • 【生效日期】2004-07-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 院办公厅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通知精神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
院办公厅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通知精神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4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精神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
(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


水资源是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资源之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我国水资源短缺与用水浪费现象并存,严重制约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迫切需要通过价格等经济调节手段,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对水资源的配置来说,关键是要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价制度,即通过价格,调节供需矛盾,推动建立一个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全面保护、优化配置、注重节约、高效利用。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建立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通知》贯彻和体现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国务院关于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又一重要文件。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价格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把学习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研究水价改革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以此为契机,把水利改革与发展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水价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各级价格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抓住机遇,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价格和水利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水价改革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搞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加强价格和水利部门的合作。各有关单位的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水价改革问题,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做到准确把握改革方向,正确指导改革实践,妥善处理改革问题。

三、明确任务,狠抓落实

各州(地、市)县价格、水利(水务)部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各级城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城镇供水(含污水处理)及水利工程水价改革规划,明确改革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要求。要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与水利发展和改革,与贯彻落实《青海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协调推进。要建立健全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工作机制。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监督和指导。

(一)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抓紧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对地下水开采严重的地区,应加大水资源费的调整力度,以限制地下水过度开采。各地要将水资源费调整与供水价格调整结合起来,合理调节供水单位和政府间的收益。

(二)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各地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水利工程水价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省有关部门近期要深入基层,开展水利工程水价调研工作,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定《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同时要抓紧相关制度的配套工作,尽快修订和完善水资源费征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定等水价改革的配套办法,保障水价改革的顺利实施。

改革农业供水体制和价格机制,改进农村末级渠系水价管理,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完善水费计收方式,减轻农民水费负担,促进节约用水。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业灌溉设施改造力度,因地制宜,对末级渠系改造等进行试点工作,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降低管理成本,合理制定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

(三)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水价管理。各地在制定调整水价时要综合考虑上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资源费、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的盈利以及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造价、污水处理收费等因素,强化成本约束,合理制定调整城镇供水价格。

制定调整水价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积极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丰枯季节水价、两部制水价等科学的水价制度,增强企业、居民的节水意识。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西宁市要率先在今年年内拿出试点方案,选择具备抄表到户条件的居民生活小区开展试点工作。各地要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

(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要与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改革以及经营机制的转换结合起来,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污水处理制度。已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要立即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他城镇也应在2005年底以前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污水处理最低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五)各级发展改革(计划)、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为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提供科学基础和依据。

四、广泛宣传、积极引导

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各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各级价格及水利部门要认真组织,周密计划、统筹安排,注重实效,做好《通知》的宣传工作。要结合实际,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宣传《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的宣传优势,通过举办政策咨询会、发表理论文章等各种活动,进行积极的舆论引导,为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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