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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函〔2004〕133号
  • 【发布日期】2004-07-26
  • 【生效日期】2004-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津政函〔2004〕133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津劳局〔2004〕18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530元,其中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由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510元;同时,将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4元调整为5元。新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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