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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物价局
  • 【发布文号】黔价费〔2005〕303号
  • 【发布日期】2005-11-29
  • 【生效日期】2005-1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物价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价费〔2005〕303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省内各游览参观点:

近年来,为了发挥贵州旅游资源的优势,省委、省政府把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来培育和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了以旅游促开放,以旅游促开发,以旅游促发展的良好氛围。为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旅游价格管理政策和省委领导指示,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旅游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一)保持门票价格基本稳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吸引更多的客人来贵州旅游,规范游览参观点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旅游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各级物价部门要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培育我省旅游市场,又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我省所有游览参观点现行门票价格在三年内不得提高。各游览参观点要通过加强管理,增加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来留住客人,增加收入。

(二)建立门票价格情况定期公布制度。各市(州、地)物价部门要在每年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前一个月上报所管理的游览参观点上一年同期的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省物价局将汇总各地情况后进行公布,以引导游客合理流动,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真落实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全省各游览参观点应对学生、现役军人、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未成年人等凭有效证件实行优惠票价;对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

二、推行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业的明码标价行为,提高旅游商品、旅游服务价格的透明度,促进我省旅游市场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旅游价格公示制度。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公示要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旅游商品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价格等;旅游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批准文号以及价格监制单位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社会进行监督。

三、加强旅游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全省旅游秩序的工作方案》和《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查处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以禁止旅游价格欺诈为重点,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要重点整治游览参观点门票、旅游服务、交通运输、停车场和旅行社等价格和收费秩序,大力查处不明码标价、乱涨价、乱收费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旅游市场巡查,积极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价格诚信的经营环境。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举报,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各地把价格举报电话的宣传深入到各旅游景点、机场、车站、码头、饭店等领域,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假日期间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价格举报电话的畅通。对于群众的举报投诉,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耐心解答群众咨询,热情为民排忧解难,及时化解价格矛盾。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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