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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65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29
  • 【生效日期】2005-1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6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65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永春芦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永春芦柑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永春芦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永春县列为永春芦柑原产地域的请示》(永政文[2005]55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福建省永春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立地条件。

选择海拔600米以下,年平均气温18℃至21℃,≥10℃年积温6000℃至7350℃区域种植。土壤质地良好,疏松肥沃,土层深度≥80cm,地下水位80cm以下,有机质含量≥1.5%。

(二)栽培管理。

1. 种苗:从纯正优良芦柑选取接穗,选用适宜砧木,嫁接繁殖,培育优良苗木。

2. 栽植方式和种植密度:坡地果园应砌铸水平梯田;永久性植株密度每亩50株左右。

3. 土壤管理:在深耕改土的基础上,施行自然草生栽培,每年或隔年对表层土进行周期性中耕。

4. 施肥管理:施用有机肥料,配合施用化肥。

(三)采收贮藏。

果实九成熟后采收。薄膜单果包常温贮藏,贮藏期限4个月以内。

(四)质量特色。

1. 感官要求:果形扁圆或高扁圆型,果形指数0.70至0.85,果实横径6cm至9cm;果皮橙黄色至深橙色;果皮与果肉结合较紧密,易于剥皮。果肉质地脆嫩,汁多化渣,甜酸适度,风味浓郁。

2. 理化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0.5%,总酸≤1.0%,可食率≥65%。

三、专用标志使用

永春芦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永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永春芦柑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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