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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6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6号
  • 【发布日期】2005-11-28
  • 【生效日期】2005-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6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6号

关于启动2005―2006年度援外项目奖励评审工作的公告




根据《对外援助项目奖惩办法》([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以下简称《奖惩办法》)中关于定期组织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援外项目)奖励评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正式启动2005―2006年度援外项目奖励评审工作,并组成了以魏建国副部长为主任的援外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此次奖励评审工作。
现将此次奖励评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励评审的对象
此次奖励评审的对象为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在中国政府援款项下组织实施,在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内竣工并对外移交且至少经过一年或一个洪水期或半年生产期(指生产性项目)考验的对外援助成套施工项目、成套考察设计项目和规定保质期已满的物资援助项目。
已申报参加2003―2004年度奖励评审的援外项目不再参加此次奖励评审。

二、奖励评审项目的条件
参加奖励评审项目应当符合《奖惩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也可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援外司子站查询)。

三、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援外项目奖励分为评定优质项目奖和通报表扬奖两种类型。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类项目的奖励评审条件评出通报表扬项目若干,并选评其中成绩特别突出者为优质项目奖。
(一)获评优质项目奖的成套施工项目将被授予“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优质施工奖”称号;
(二)获评优质项目奖的成套考察设计项目将被授予“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优秀设计奖”称号;
(三)获评优质项目奖的物资项目将被授予“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优秀供货服务奖”称号。
各类优质项目将最多评选1个,如确无项目达到评奖条件,优质项目奖可空缺,以保证获奖项目的典型性和先进性。

四、奖励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在奖励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商务部对外援助司(以下简称援外司)负责此次奖励评审的具体工作,援外司制度监督处为奖励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单位: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制度监督处
联系电话:010-65197591
联系传真:010-65197536
电子邮件地址:YW_ZHIDU@MOFCOM.GOV.CN

五、申报方式
(一)参与此次奖励评审的援外项目采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推荐和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自荐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由奖励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具体审定
1、各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根据《奖惩办法》关于奖励评审条件的规定,推荐驻在国符合奖励条件的援外项目并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2、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奖惩办法》关于奖励评审条件的规定,在征得驻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同意后,推荐由本省(区、市、兵团)企业实施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援外项目向商务部申报;
3、有关援外项目实施企业也可以在征得驻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荐并向商务部申报。
同一援外项目可以采取上述规定的一种或多种申报方式。

(二)申报材料
商务部接受援外项目奖励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请在截止时限前用传真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将以下材料送达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制度监督处
1、驻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函或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自荐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还须附交驻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同意申报的意见;采取企业自荐的,还须附交驻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意见;
2、主要事迹的文字材料(不少于3000字)及相关证明文件(含图片资料和声像资料),并同时报送电子文件一份;
3、实施援外项目相关企业的自述材料。其中成套项目包括设计、施工和施工监理三方提供的材料;物资项目包括供货厂商、技术服务厂商和运输承运人提供的材料。
本公告后附推(自)荐函的有关格式(详见附件2、3)和申报奖励项目的表格(详见附件4、5、6),可在商务部网站下载,下载地址:http://yws.mofcom.gov.cn

特此公告

商 务 部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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