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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5]21号
  • 【发布日期】2005-11-19
  • 【生效日期】2005-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

(闽政[2005]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推动我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人民政府的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继续实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动态管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围绕着“五类产品、一个行业”即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主要食品的污染开展全面治理,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全省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流通、标准和认证、质量监管和预警、企业信用、法制保障“六大体系”建设。

我省食品安全“十一五”工作目标是,通过不懈努力,全面完成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一五”规划目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六大体系,全省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秩序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减少,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全面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建设

(一)加大主要食品产销环节治理。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加强对使用农药、兽药、激素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和指导,规范种植、养殖行为,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认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快全省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农药残留产地监测网建设,建立完善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主产县区农残监测点建设并开展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产品药物和添加剂经销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快淘汰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进程,扩大禁止销售和使用范围。在食品加工生产环节,要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制度,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评价,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巩固大米、面粉、酱油、食用油、食醋等5类食品治理成果,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在食品流通环节,要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和经营单位的监管,推行“三绿工程”,推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质量承诺、检测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销毁、公布等制度,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有效办法,完善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监测办法;要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全面推行猪牛羊定点屠宰和农村屠工制度,清理整顿屠宰场,进行禽类集中屠宰试点;要在餐饮业和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管理。

(二)开展食品安全重点专项整治工作。对国家和省部署开展的有关食品安全各个重点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抓实抓好,务求取得实效。要针对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结合各地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开展儿童食品及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由工商部门负责,加大对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监管力度;由卫生部门负责,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监督。二是全面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的专项整治,由质监部门牵头,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参加,特别是强化对传统食品小作坊的治理,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包装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三是开展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主要是农药、畜禽药物、水产品药物残留的整治,由农业部门负责,工商、质监部门配合,严厉查处违规销售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四是开展食品商标、标识、包装物印刷业的专项整治,由出版部门牵头,工商、质监部门配合,对食品商标、标识包装物印刷业进行大检查,严厉查处非法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各个专项整治,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惩处一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参加专项整治活动。

(三)加强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针对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执法联动,解决目前存在的多头执法、执法空白、有权无责、行政不作为等问题。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不论是何部门,凡发现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都要按我省执法联动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一查到底,依法履行执法责任,不得互相推诿,放纵违法行为。选择二至三个市县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执法的试点,提高食品安全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集中力量狠抓一批大案要案,重大典型违法犯罪案件要公开审判,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各级政府和监察部门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监管不力者实行责任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行为,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四)加快食品检测和信用体系以及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建设。继续抓好全省各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网建设,由省质监局负责,加快制定出台《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加快全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将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统一组织实施,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厦门市作为全国和我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认真开展试点,先行一步,取得经验。要强化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与个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信用征信、评价、咨询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失信制裁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对不守信者由政府各职能部门、中介组织和社会各界联合进行制裁。建立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及时分析我省主要食品污染状况和变化趋势,由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出台《福建省食品污染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制度,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起草《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报道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适时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的定期、专题报道活动,重点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消费知识,报道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各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举措、特点及成果。要注重典型宣传,及时发布有关食品安全检查、检验及企业信用等方面的信息,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报道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揭露和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并跟踪报道查处情况,震慑违法企业和犯罪分子,教育经营者和群众,形成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普法、科普等教育,举办行政执法人员、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市场管理人员培训班,增强执法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和参与意识。

三、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成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现有的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调整为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委员单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调查研究,参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2)负责研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阶段性工作目标;(3)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管理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向省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4)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负责提出省级食品安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扶持计划;(5)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专项治理和年度督查工作,对各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做出评价并向省政府报告;(6)定期听取省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监督检查;(7)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省经贸委。办公室设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由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共同组成。

(二)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市、县、区要相应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市、县机构改革的部署,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职能,同时承担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将市、县现有的各级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办承担的职责转到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与方案,明确细化部门分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对于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协调组织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级农业、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能按国务院《决定》的分工执行,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督为辅的方式,具体调整改革意见根据中央编办和省政府要求另行下达。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法定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部门职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以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决策贯彻落实到位。

(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充分运用数字福建政务网,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明确各部门对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分工,避免重复与冲突,由农业、渔业部门负责发布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水产养殖用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健全食品安全评估指标体系,正确评估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成绩和问题。

(五)完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省政府法制办要抓紧组织出台《福建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超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在国家修订出台《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后,及时组织出台我省的实施办法,同时要加快《福建省酒类管理条例(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加快健全食品安全的法规体系。省质监局要加快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的制定与出台工作。省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监局等部门要根据职责调整,清理、修订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适应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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