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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企业单位清查核实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5]50号
  • 【发布日期】2005-11-10
  • 【生效日期】2005-1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企业单位清查核实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企业单位清查核实的通知

(穗府办[2005]5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查清核实我市企业单位的数量、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完善我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市政府决定在2005年11月8日至12月31日,对全市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查核实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统计局成立广州市企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企业单位清查核实的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统计局要成立本区(县级市)企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单位进行清查核实。

二、本次企业单位清查核实的范围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建筑业,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和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和规模(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清查核实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码、单位法人代表、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行业代码、注册类型、批准机关、成立时间、单位类型及总产值等相关经济指标。

三、企业单位清查核实的标准时点为2005年10月31日,清查核实的时间为2005年11月8日至12月31日。

四、全市各企业单位必须按照清查核实的具体要求,如实提供清查核实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五、各级清查核实机构和清查核实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清查资料的保密义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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