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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0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508号
  • 【发布日期】2005-11-07
  • 【生效日期】2005-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0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0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508号)




永春县人民政府: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05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永政文〔2005〕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永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定将农用地17.881公顷(其中耕地13.88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核定征收永春县桃城镇环翠村水田4.6737公顷、其它农用地0.152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552公顷、未利用土地0.1106公顷,桃溪村水田1.8044公顷、旱地0.1670公顷、其它农用地0.061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47公顷,五里街镇仰贤村水田4.7公顷、其它农用地0.167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666公顷,儒林村水田0.9736公顷、其它农用地0.029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31公顷,东平镇东山村园地2.1334公顷、其它农用地0.074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92公顷、未利用土地0.2429公顷,鸿安村水田0.6355公顷、其它农用地0.0016公顷,太平村水田0.5284公顷、其它农用地0.038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54公顷,石鼓镇桃场村水田0.1977公顷,湖洋镇桃源村水田0.06公顷,横口乡云贵村水田0.141公顷,下洋镇含春村林地0.7009公顷,新村村林地0.5847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19.2443公顷;使用国有林地0.054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9.2987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城市建设,不得改作它用。核减本批次第14、15、17号地块用地2.5202公顷。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永春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永春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永春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转用17.881公顷计入泉州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永春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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