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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92号
  • 【发布日期】2005-11-07
  • 【生效日期】2005-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粤府办〔2005〕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科技部制定的《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纲要》(国科发火字〔2005〕16号,以下简称《纲要》)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高新区的技术创新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把握《纲要》精神实质,切实指导和协调高新区做好技术创新工作。各高新区要加强科技自主创新,将园区逐步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基地、自主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地、人才聚集和创业基地。
二、积极推进高新区体制和管理创新。各地要进一步创新高新区管理体制,完善激励机制,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动力,推进高新区实施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财政、税务、规划、建设、环保、劳动保障、质监等部门,加强对高新区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我省高新区发展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按照“十一五”规划和国家科技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组织制定和修订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完善高新区规划布局。高新区发展规划要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现有高新区需要升级、扩大规划面积、调整区位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四、加强高新区创新体系和创新平台建设。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相关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建立包括风险投资、保险、评估事务、会计师事务、律师事务、信用担保、人才培训、标准数据资源库、标准支撑服务平台、公共技术监测平台等在内的完善的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切实提高高新区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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