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98号
  • 【发布日期】2005-11-05
  • 【生效日期】2005-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

(津政发〔2005〕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04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对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市规划建设规模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范围和职责进一步加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领导下,负责统一收取规划环外快速环路以内住宅和公建建设项目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负责监督配套工程按规划建设及项目周边环境建设管理。快速环路以外地区建设项目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由辖区建委负责。

二、经营性开发项目、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生产性建设项目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建设项目界外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拆迁安置(包括电力、通讯、热力架空管线入地,设施箱迁移等);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标准实施界外地对应道路绿化工程,并承担拆迁安置和绿化建设资金。

经营性开发项目、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生产性建设项目等建设单位依据兼顾周边相邻城市道路整体景观的原则,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负责退线范围内地面处理。

三、凡实施土地整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行组织大配套工程的区域或建设项目,仍执行原配套政策,同时土地整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负责区域或项目周边相邻对应城市道路、桥梁、各种管线、绿化、线缆入地及相关设施等建设,并承担建设资金。

凡实施土地整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行组织大配套工程的区域或项目周边城市道路由市统一组织实施的,整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按照对应路段分摊的原则,承担道路建设资金,包括征地、拆迁、桥梁、各种管线、绿化、线缆入地及相关设施等建设费用。建设区域或项目相邻外环线的,要分摊外环线内侧58米绿化带征地拆迁和建设资金。

四、凡经军地双方共同认定的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建设项目,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及我市有关规定,免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按规划自行组织配套工程建设。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经济适用房计划的军队建设项目,可享受我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按现行普通住宅标准的70%收取。

五、本补充通知下发前已建设的项目,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建设。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管理,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