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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所辖周边地区环境污染控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5〕683号
  • 【发布日期】2005-11-04
  • 【生效日期】2005-1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所辖周边地区环境污染控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所辖周边地区环境污染控制的通知

(环办函〔2005〕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近一时期,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有些事件发生在环保模范城市或正在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行政辖区内,对环保模范城市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作为当前我国城市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典范,应在完善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统筹城乡环境、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方面作出表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要求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创模的管理要求和做法向所辖区、县、乡镇延伸扩展。

结合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展开环境建设和环境监管,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环保工作,特别要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对全市范围,包括所辖县、乡(镇)、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城市周边地区的工业污染源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企业污染问题必须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二、加强环境信访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要畅通反映环境污染问题的渠道,对和环境污染事件密切相关的信访事件,特别是群体信访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消除不利影响。

总局将进一步提高对模范城市信访工作处理的要求。对群众环境问题信访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已经获得模范城市称号城市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已进入技术评估阶段的创模城市,将暂停后续的验收工作。

三、加强对城区污染企业搬迁的环境监管,要督促企业实现生产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的升级换代,并鼓励集中治理污染,坚决杜绝污染由市区向农村转移,保障农民利益。

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公开政府和企业环境行为,提高政务公开和信息透明程度,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环境治理的监督作用。要将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向群众通报。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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