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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体艺厅[2005]7号
  • 【发布日期】2005-11-03
  • 【生效日期】2005-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由我部组织制订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标准编号:GB/T19851-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标准是根据我国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而制定的,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体育器材配备和场地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现就贯彻执行该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小学、初中学校体育器材、场地,凡是已列入《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的,原则上按照新标准进行购置、配备和建设。

二、各地中小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学校运动会等工作所涉及的有关体育器材、场地的内容,应逐步与《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规定的体育器材、场地标准相一致。

三、中小学校现有的体育器材、场地仍可继续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今后在更新体育器材、修建运动场地时,应按照循序渐进、逐步实施的原则,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和普及工作,支持和督促学校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加强对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场地建设的经费投入,以及对落实标准情况的检查、监督。

附件: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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